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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 》【文号】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在执行法式中正确适用执法,实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执法文书,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执法的划定,联合人民法院执行事情的实践履历,现对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作如下划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凭据需要,依据有关执法的划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卖力执行事情。 2.执行机构卖力执行下列生效执法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讯断、裁定、调整书,民事制裁决议、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讯断、裁定、调整书,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议、行政处置惩罚决议;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整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划定作出的产业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其效力的外王法院作出的讯断、裁定,以及外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执法划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执法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产业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卖力执行。
其中庞大、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卖力执行。 5.执行法式中重大事项的管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执行机构应配备须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实时有效地推行职责。
7.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事情证件,并按划定着装。须要时应由司法警员到场。 8.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卖力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事情的监视、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统领 9.在海内仲裁历程中,当事人申请产业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产业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0.在涉外仲裁历程中,当事人申请产业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1.专利治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置惩罚决议和处罚决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2.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执法、法例作出的处置惩罚决议和处罚决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领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小我私家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统领。
14.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统领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配合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领。 15.下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统领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执法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续人、权利蒙受人; (3)申请执行的执法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推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统领。
人民法院对切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切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7.生效执法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执法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执法文书、民事制裁决议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讯断、裁定、调整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8.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相识的被执行人的产业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难题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配合到场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划定的,根据条约划定管理。
(2)生效执法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住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卖力人身份证明。
(4)继续人或权利蒙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续或蒙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19.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条约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外洋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0.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署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署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署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署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署理人代为放弃、变换民事权利,或代为举行执行息争,或代为收取执行款子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1.执行申请费的收取根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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